5月26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听取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办法(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加强撂荒地治理和盐碱地综合利用;加强种业、农机、农田、水利、气象等工作;完善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制度,实施农业生产农产品专项行动;完善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加强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经营规范、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落实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入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鼓励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加强粮食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全链条节约减损工作。
《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制度。采取信贷金融、保险服务等引导措施,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清单式、订单式、全过程托管等多种粮食生产经营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事综合服务中心。
(记者 赵明)